法務專欄

租赁房屋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2025年06月05日  轉摘自:“京師鄭州律所”徽信公眾號,作者:張依

    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動的日益頻繁,房屋租赁市場愈發活躍。租赁房屋為人們的日常居住和經營活動都供應了便利,但因租赁引發的法律糾紛也不斷湧現。從租赁合同的簽訂、履行到解除,每個環節都可能存在法律風險。深入研究這些風險並製定有效的防範策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租赁合同效力風險
    (一)無權出租風險
    在現實生活中,無權出租的情況並不少見。例如,張三是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李四在未獲得張三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該房屋出租給王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這一規定在租赁合同中同樣適用,無權處分人訂立的租赁合同,若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在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該合同無效。如果張三不認可李四的出租行為,那麽李四與王五簽訂的租赁合同將自始無效。王五可能面臨無法繼續使用房屋的困境,已支付的租金也可能難以追回。故承租人在簽訂租赁合同前,務必仔細審查出租人的房屋產權證明。可要求出租人出示房產證原件,並通過房產管理部門的官方網站、不動產登記核心查詢等渠道核實房屋產權信息的真實性。若出租人為代理人,承租人需察看其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明確代理權限和期限。
    (二)租赁合同形式及條款不規範風險
    許多租赁交易僅通過口頭約定,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雖簽訂書面合同,但合同條款過於簡單、模糊,對租赁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不清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赁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赁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這使得租赁關系缺乏穩定性。此外,合同條款不明確還容易在租金支付方式、維修責任、違約責任等方面引發爭議。
    為避免此類風險,無論租赁期限長短,租赁雙方都應簽訂書面租赁合同。合同條款應盡可能詳盡,涵盖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押金數額及退還條件、房屋維修責任、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對於重要條款,可采用加粗、下劃線等方式加以強調,確保雙方清楚知曉各自的權利義務。
    二、房屋狀況風險
    (一)房屋品質瑕疵風險
    出租房屋可能存在各種品質問題,如屋頂漏水、墻體裂縫、水電線路老化等。在租赁期間,如果因房屋品質瑕疵導致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極易引發糾紛。若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房屋維修責任,雙方可能會就維修費用的承擔問題產生爭議。在簽訂租赁合同前,承租人應仔細檢查房屋狀況,包括房屋結構、裝修、設施設備等。對於發現的品質問題,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出租人負責維修,並確定維修期限。同時,承租人可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留存房屋現狀證據。在租赁期間,若發現新的品質問題,應及時通告出租人,並保留通告的相關記錄。
    (二)房屋權利瑕疵風險
    房屋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瑕疵。若房屋已被抵押,在達成抵押權時,承租人的租赁權可能受到影響。根據“買賣不破租赁”原則,在租赁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承租人仍有權繼續使用房屋。但如果抵押權設立在先,租赁權設立在後,且抵押權人達成抵押權導致房屋所有權變動的,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占有的,原租赁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反之,承租人無權要求繼續履行租赁合同。若房屋被查封,承租人可能面臨無法繼續使用房屋,且已支付租金難以退還的風險。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時可通過向房產管理部門查詢等方式,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瑕疵。在簽訂租赁合同時,可要求出租人作出房屋無權利瑕疵的書面承諾,並約定若因房屋權利瑕疵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租金及押金風險
    (一)租金支付風險
    承租人若不按時支付租金,可能會構成違約。根據租赁合同約定,承租人可能需承擔支付違約金、補足租金等違約責任。在嚴重情況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另一方面,出租人可能在未提前通告承租人的情況下,擅自提高租金,引發爭議。所以簽訂房屋租赁合同時應當在租赁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及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承租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支付,應及時與出租人溝通協商。對於出租人擅自提高租金的行為,承租人有權拒絕,並要求其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二)押金退還風險
    租赁期滿或合同解除後,出租人可能以各種理由拒絕退還押金,如房屋有輕微損壞、承租人未結清水電費等。若合同中對押金退還條件及扣除情形約定不明確,承租人可能難以維持自己的權益。在簽訂租赁合同時應詳細約定押金退還條件及扣除情形,如房屋無損壞、承租人結清所有費用等。在交付房屋時,雙方應共同對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進行檢查,並製作物品清單,明確物品的數量、狀況等。租赁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承租人應及時與出租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還押金。
    四、轉租風險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可能導致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有權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並要求次承租人騰退房屋。這將給次承租人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如已支付的租金、裝修費用等難以追回。承租人若有轉租需求,應事先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並在轉租合同中明確約定轉租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赁合同剩余期限。次承租人在簽訂轉租合同時,應察看原租赁合同及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文件,了解轉租的相關權利義務。
    五、合同解除風險
    租赁雙方可能因某些因素提前解除合同。除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外,若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解除條件及違約責任,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可能給對方造成損失,且難以確定賠償標準。在租赁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如不可抗力、政府征收、一方嚴重違約等。提前約定好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後續應承擔的風險,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與矛盾。
    六、結語
    租赁房屋過程中存在着諸多法律風險,這些風險貫穿於租赁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終止等各個環節。租赁雙方都應增強法律意識,在簽訂合同前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仔細審查合同條款,在租赁期間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一旦發生糾紛,應及時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以維持自身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租赁關系的穩定與和諧,促進房屋租赁市場的健康擴展。通過對租赁房屋法律風險的深入研究和有效防範,能夠為租赁雙方供應更加安全、可靠的租赁環境,推動社會經濟的穩定運行。

(公司風險管理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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