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交易的核心,産業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可能遇到對方偽造、私刻、擅自加盖印章,或者有簽名無盖章、有盖章無簽名等情況,從而就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引起大量糾紛,不利於交易順利開展。
《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22條對異常人章關系及其合同效力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真人假章”“有人無章”“有章無人”三種情形。本文將結合審判實踐,針對産業締約過程中涉及印章的多發高發風險情形,“對癥下藥”供應法律風險提示,以期幫助産業提前防範締約風險。
一、對于行為人的身份和權限的審查
産業在簽約過程中的關註點需從“認章”向“認人”轉變,即核實行為人(即簽章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這就要求産業在締約前審查對方行為人身份和權限。
(一)問題與風險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在盖章之時沒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亦或超越其代表權限或代理權限,雖在合同上加盖産業印章,但事後該産業以行為人沒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一定能代表産業嗎?
不一定。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以産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無需産業另行授權,即可代表産業。但是在法律法規規定合同所涉事項應當由産業權力機構(例如股東會)或者決策機構(例如董事會)進行決議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代表權是受限的。若合同相對方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該合同不對産業發生效力,産業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典型的例子如産業對外供應擔保。
2.委托代理有什麽風險?
委托代理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處理事務,例如産業可授權委托代理人代為訂立合同。
一般情況下,委托代理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有明確約定。而代理人在沒有代理權限、超越代理權限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以産業名義對外訂立合同,但未經産業認可的,則該合同對産業不發生效力。
3.職務代理有什麽風險?
職務代理指産業工作人員在其職權範圍內,以産業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負責産業業務的員工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表産業對外簽訂合同。在商事範圍,職務代理與委托代理的區別主要如下:
首先,委托代理一般是一事一授權,而職務代理一經授權可反復多次適用;其次,委托代理的權限以授權委托書為準,而職務代理的權限則以日常交易為限,重大交易仍需獲得特別授權;再者,委托代理情況下的無權代理,産業通常不承擔任何責任,而職務代理情況下,産業仍需為其過錯承擔責任,例如産業對其工作人員怠於履行選任監督責任。
産業工作人員以産業名義訂立的合同涉及事項存在以下情形時,則視為該産業工作人員超越其職權範圍,合同對産業不發生效力:
(1)依法應當由産業權力機構或者決策機構進行決議;
(2)依法應當由産業執行機構(例如董事會、理事會)決定;
(3)依法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産業實施;
不屬於通常情形下依該産業工作人員職權可以處理的事項。
(二)提示與建議
1.核實行為人的身份
彙總考慮合同內容,明確行為人是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還是代表産業簽訂合同。若是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的身份簽訂合同,則涉及身份核實,詳細如下: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核實。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身份可以通過營業執照、産業章程進行審查,或通過國家産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公開途徑進行查詢;
(2)代理人身份核實。若行為人是代理人,則須進一步審查代理類型。若是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主要形式審查有無授權委托書;若是職務代理的産業工作人員,主要審查行為人是否為産業在職員工以及是否享有法定職權,行為人的着裝、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和簽約地點等行使職權的外觀因素,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2.核實行為人的代表權限或者代理權限
主要確認行為人是否為越權代表或者無權代理。詳細如下:
(1)當行為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時,在法律法規無特殊規定的情況下,一般都可以代表産業;
(2)當行為人是代理人時,主要考察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授權範圍、授權時間;當行為人是産業工作人員時,需要考察工作人員的職務、職權,適當留意盖章地點、盖章時間等是否在該産業工作地點或工作時間,重大交易還需要核實該工作人員是否獲得特別授權,並了解該産業章程、機構設置、合同審批流程等。
二、對于真人假章的處理
(“真人假章”主要指行為人是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的,但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是備案印章或者系偽造印,主要包括: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合同書上簽字;
2.代理人、工作人員以代理人身份在合同書上簽字;
3.代理人、工作人員盡管並未在合同書上簽字,但能夠證明其以代理人身份參與了締約磋商。
(一)問題與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代産業締約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確有代表權或代理權,合同也體現産業的真實簽約意思,而部分産業為逃避合同責任,故意加盖假章,並在事後主張合同對該産業不發生效力。
(二)提示與建議
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以産業名義訂立合同且未超越權限,産業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備案印章或者系偽造的印章為由主張該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幫助
建議:一方面,産業在簽訂合同前,可通過前述方式審查行為人的身份和權限,並留存審查過程的證據;另一方面,還需審查所加盖印章的類型和真偽,可參考以下幾個方面:
1.形式審查。例如審查印章上的産業名稱是否與産業一致,印章上的字是否扭曲,字體是否符合一般標準以及印章顏色是否異常等;
2.資格審查。例如審查所用印章是否與在權威部門備案的一致,在此前或其他交易中是否使用過;
13.類型審查。印章種類繁多,常見有公章、合同專用章、業務章、財務章等,因此需審查所使用印章種類和合同類型是否匹配,是否超越印章使用範圍。
三、對于有人無章的處理
“有人無章”指的是合同書上雖然有行為人的簽名,但未加盖印章。
(一)問題與風險
在實踐中,部分産業在事後以未加盖公章,系行為人擅自簽約為由,主張簽約是行為人個人行為,從而否認合同對産業發生效力。
(二)提示與建議
在能夠證明行為人是代表産業簽訂合同,且在訂立時並未超越權限的,即使未加盖印章,合同依然對産業發生效力。值得註意的是,若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以加盖印章作為合同成立條件的,則合同因不滿足成立要件而不成立,對産業不發生效力。
建議:
1.産業在簽約前,確認合同相對方是産業還是行為人個人,並相應核實行為人的身份和權限,並留存審查過程的證據;在簽約時,應明確合同是否對合同成立條件另有約定,若合同明確約定以加盖印章作為合同成立條件,應督促行為人及時加盖印章;
2.産業在人員管理方面,應盡量選派可信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對於離職高管或涉及業務的工作人員,及時收回産業供應的身份證明文件,並告知潛在交易方;
3.産業可在合同中約定以加盖印章為合同成立條件,以減少“有人無章”情形下承擔合同責任的情況發生。
四、對于有章無人的處理
“有章無人”指的是合同書上僅有盖章並無行為人的簽字。“有章無人”按照印章的真假,可分為“真章無人”“假章無人”。
(一)問題與風險
在實踐中,部分産業以合同書上的印章系行為人偽造、私刻,否認合同效力,或者認為印章系行為人未經産業同意擅自加盖,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加盖印章確認為假章的,如前所述,若不能確定印章系何人所盖或與何人磋商締約,證明該行為人在其權限範圍內訂立合同,自然合同不對産業發生效力;合同加盖印章確認是真章的,在不能確定行為人時,因無法適用代表或代理製度,合同亦不成立。
(二)提示與建議
如果能夠確定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在其權限範圍內簽訂,無論其所加盖印章的真偽,該合同都對産業發生效力。
建議:一方面,産業在簽約前通過前述方式核實對方行為人的身份和權限,留存審查過程的證據,並督促行為人在加盖印章的同時簽字確認,完備簽約形式。另一方面,産業在印章管理方面,加強對印章原件的保管,可安排專人負責保管、用印,留存用印記錄和用印文件副本,建立健全用印審批程序。
(公司風險管理部供稿)